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陆成宽,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陆成宽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1日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2年10月20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9月4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3月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1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成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成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陆成宽至常州市武进区**农场**村广场内的小路边,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于该处钥匙未拔的都市风牌TDR101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30元。案发后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成宽的前科判决书、非机动车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成宽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成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成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成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成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成宽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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