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才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才兵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陆才兵通过网上购买枪管等配件,组装成一支射钉枪存放在本市黄江镇星光村41号202房。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将被告人陆才兵抓获,在上述202房缴获疑似枪形物体一支及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该枪形物体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缴获枪形物体等物证,被告人陆才兵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才兵无视国法,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才兵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2、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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