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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昌付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745号

被告人陆昌付,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布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0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季声亮,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昌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陆昌付酒后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巷**号**号被害人卢某某一家人租住的房间内,盗走房间内的一台电饭煲、一个电热水壶、一袋大米、一桶玉米油、一个黑色双肩包。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总计29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陆昌付被公安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被告人陆昌付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昌付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昌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昌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昌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昌付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昌付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昌付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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