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陆明勇,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独山县,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明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陆明勇到本区天鹿南路与慕园路交汇处被害人李某某的自建民房,撬锁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屋内的泸州老窖特曲600瓶、泸州老窖头曲200瓶(共价值人民币135600元)以及医疗器械内的铜线一批,并造成该批医疗器械损坏,其中被损坏的Activionl6TSX-031A 型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1台的固定资产残值为人民币447000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陆明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明勇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辨认材料;4. 被害人提供的被盗及被破坏物品的清单等书证;5.鉴定意见;6. 搜查及扣押材料;7.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明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明勇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明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1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陆明勇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4册。
3. 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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