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陆春,男, 1980年**月**日出生, 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批准逮捕,次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邓兵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春、邓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春、邓兵二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整容医院门口,趁无人之际,由邓兵撬锁,陆春望风,二人共同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邓兵将电动自行车销赃600元,每人分得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春、邓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春、邓兵二人曾经故意犯罪,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春、邓兵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春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兵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陆春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邓兵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三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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