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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晓彤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陆晓彤,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摄影化妆师,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陆晓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晓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晓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晓彤,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陆晓彤虚构投资**摄影股份、影楼冲业绩、外出学习购买物品等理由,先后骗取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等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26993元,用于其在网上赌博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小妹开网店需要资金周转、投资名匠摄影股份等事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1225元;

2.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投资名匠摄影股份、投资影楼开分店等事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66486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在名匠摄影冲业绩、去武汉学习等事由,骗取任某某、蒋某某夫妻二人共计人民币156442元;

4.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武汉学习购买物品等事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9251元; 

5.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需要入股名匠摄影等事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68009元;

6.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需要在名匠摄影冲业绩、购买店里股份、在武汉学习费用不足等事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91500元;

7.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需要在名匠摄影冲业绩返利返还等事由,骗取徐某甲人民币20000元;

8.2019年5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需要在名匠摄影冲业绩有返利返还等事由,骗取徐某乙人民币64980元;

9.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在名匠摄影冲业绩等事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54100元;

10.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在名匠摄影冲业绩等事由,骗取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11.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需要在名匠摄影冲业绩有返利返还等事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

12.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陆晓彤虚构其还信用卡用钱等事由,骗取徐某丙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陆晓彤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晓彤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晓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晓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晓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晓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海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晓彤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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