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74号
被告人陆景峰,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景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陆景峰伙同“阿胜”(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东莞市**镇**路**号工地,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存放在工地上的一批铁扣件(价值无法鉴定)。得手后,陆景峰销赃得款60元。
二、2020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陆景峰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东莞市**镇**冚**街**号工地,将被害人宋某某存放在工地上的2根铁条(价值无法鉴定)搬上三轮车企图盗走。后被宋某某发现,陆景峰丢弃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三、2020年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陆景峰到东莞市**镇**村**百货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上的4个电池(价值无法鉴定)。得手后,陆景峰销赃得款80元。2020年3月23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电器城门口将陆景峰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景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景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景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景峰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