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李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28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陆李强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社区**小区管理处附近,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一条白色的萨摩耶犬(无法鉴定价值),陆李强携带萨摩耶犬逃离现场,后该犬受惊走失;
2、2019年08月0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陆李强来到宝安区上**苑一楼**童装门口,将被害人袁某某绑在树底下的一条金某某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0元),后陆李强将该金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公安机关已将该被盗金某某缴获。
3、2019年08月17日上午07时许,被告人陆李强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小区*栋**百货门口,撬开放置在百货门口的一个狗笼,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条德国猎梗犬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元),后将该猎梗犬寄往湛江老家委托陆某丙饲养,现该犬已被公安机关缴获。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陆李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涉案的两条犬;2.书证: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及辨认、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李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犬类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李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李强曾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李强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部分缴获并返还被害人。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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