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陆松,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9********,彝族,小学文化,贵州水城人,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8********,彝族,小学文化,贵州水城人,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长生,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8********,彝族,文盲,贵州水城人,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发军,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8********,彝族,小学文化,贵州水城人,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曾因扰乱派出所办公秩序于2017年3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后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2019年9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人,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9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后因本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11月1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杨某丙互相邀约后驾驶贵B****4号猎豹车到水城县玉舍镇兴隆村海坝组一在建公路边,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于此的柳工牌855轮式装载机一台,并将该装载机开到威宁县新发乡开坝村一废弃砂石厂内藏匿。同日17时许,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窃的装载机找回。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装载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
2、2019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杨某丙互相邀约后驾驶贵B****9号面包车到水城县纸厂乡新发村纸红公路项目部,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此的合力牌50轮式装载机一台,并将该装载机开到威宁县新发乡阿戛村茅草坪组一风力发电站处藏匿。同日18时许,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装载机找回。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装载机价值人民币40000元。
3、2019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某丙互相邀约后驾驶贵B****9号面包车到水城县都格镇黄泥村干沟组一号沙石厂,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柳工牌855轮式装载机一台,并将该装载机开到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杨梅坡”处藏匿。后被告人陆松联系夏某某寻找买家,夏某某明知该装载机是盗窃所得,还积极居间介绍并联系到买家顾某某以5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装载机买走。被告人陆松将所得钱款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妻子赵某某及陆勇、杨长生各10000元,转给杨某丙3000元,转给夏某某2000元作为介绍费。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装载机价值人民币80000元。
以上,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某丙参与实施盗窃3次,涉案金额180000元;被告人杨发军参与实施盗窃2次,涉案金额10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而帮助介绍买卖,涉案金额80000元。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夏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退交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夏某某、杨某丙的供述;2.被害人秦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梁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6.本案诉讼文书、到案经过;7.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而帮助介绍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松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陆勇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长生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发军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年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应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松、陆勇、杨长生、杨发军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898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手机七部,光碟三十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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