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陆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26日,陆某乙、陆某驾驶陆某乙的贵BPV***小货车到普安县***镇**村***组两次盗窃王某某家钢盆、铁板,然后拉到六盘水市盘州市**镇销赃后平分。
2019年11月4日凌晨1点钟左右,陆某乙、陆某再次到普安县***镇**村***组盗窃王某某家的钢板、钢盆,被王某某家发觉,陆某乙、陆某开起贵BPV***小货车往六盘水市盘州市**方向逃跑,王某某喊起寨邻追赶,陆某乙、陆某弃车而逃。2019年11月4日陆某乙、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三次被盗钢盆、钢板合计价格31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贵BPV***小货车、钢盆、钢板;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代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陆某、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陆某乙、陆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首; 2、流窜作案;3、多次盗窃4、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后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乙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被取保候审,住现六盘水市盘州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7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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