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07号
被告人陆某华,绰号“广西伟”,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拘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栋**单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华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前后,被告人陆某华经人介绍认识黑社会“新义安”组织成员陈某忠(已判决),开始为陈某忠开车,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
2014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陆某华从深圳回到广西老家扫墓。某晚,陆某华与黄某(已死亡)在广西崇左市唐城KTV喝酒时,陈某忠打电话给陆某华,让其帮忙买一把手枪防身。黄某得知后称自己有一把54式手枪,陆某华在电话征求陈某忠同意后,与黄某约定以人民币26000元(含3000元运费)的价格交易,由黄某送枪至深圳。2014年8月22日,陈某忠派人转账22000元至陆某华名下建设银行卡(4367427200653******)。陆某华将钱取出后,又垫付4000元,在唐城KTV门口支付给黄某。2014年9月某日,黄某安排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运送一支手枪和21发子弹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酒店路口交给陆某华,随后陆某华将枪弹送至陈某忠家中,陈某忠将陆某华垫付的4000元人民币支付给其。2018年3月12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东座**陈某忠的住处缴获上述枪支弹药。
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区******栋*单元***抓获被告人陆某华。
经鉴定,上述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产制式54式手枪;子弹为国产制式51式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华无视国法,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臻
检察官助理:林伟平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被告人被扣押一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3.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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