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6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号,现住址佛山市顺德区**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车架号:******),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荔南路(363省道20公里780米处)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子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房,联系电话18227****86 ;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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