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8********,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广西昭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J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S43广珠西线高速27KM+800M路段中间车行道时,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粤H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16mg/l00ml。

被告人陆某某已向被害人谢某某赔偿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10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房,联系电话1348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