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于某甲等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白塔区**院**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白塔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2********,辽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系辽宁**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1月份,陆某某砸坏该单位领导汽车窗户玻璃,非法获取公司仓库及办公室钥匙。2018年12月份,陆某某使用所盗窃的钥匙伙同被告人于某乙、闵某某盗窃白塔区万嘉国际生活广场后侧公司仓库内铁具、胶皮;当月,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闵某某、于某乙、于某甲在白塔区永兴佳城对面一新建小区内盗窃电缆线60米左右(被盗电缆线陆某某曾参与安装);2018年12月,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闵某某、于某乙、于某甲在辽阳市白塔区曙光家园小区南门一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盗窃电脑、沙发、茶几、电动车等物品;2019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于某乙、于某甲、闵某某再次在白塔区永兴佳城对面新建小区内实施盗窃,盗窃余下的电缆线50米左右。经陆某某供述,闵某某在上述盗窃行为中共非法获利1300元人民币。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5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陆某某、于某乙、于某甲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闵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于某乙、于某甲、闵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0月31日

附:

被告人陆某某、于某乙、于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