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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0********,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56********,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1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起,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家中一楼客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同月15日,沙坪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包括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在内的17名涉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现金人民币3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靖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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