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2000********,侗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将被害人谌某某停放在***谷*栋*座**银行门口外面的栏杆边上一辆黑绿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无法出具价格鉴定),后销赃得款100元。
2、2020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何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谷*栋*座,合伙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谷*栋*座**银行门口的一辆美利达自行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及另一辆黑色自行车(目前查找受害人中)盗走,后销赃得款 400元,两人分赃。
3、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何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地铁站,合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地铁站D出口的一辆灰色美利达公爵300型号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1元)盗走,后销赃得款两人分赃。同年4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陆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何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4、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何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国际,合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国际门口的一辆枚红色侠客800自行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盗走,后销赃得款 200元,两人分赃。
5、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何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基地门口,合伙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基地F区南门口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盗走,后销赃得款300元,两人分赃。
6、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何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基地门口,合伙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基地E区东门口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盗走,后销赃得款250元,两人分赃。
经视频追查,2020年5月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平龙东路***号**旅租将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谌某某等六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2019)粤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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