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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余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骆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附**号。2011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全红,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甲(绰号“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2009年10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7月30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2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绰号“洋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2010年7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2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2011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 (绰号“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 (曾用名周某乙,绰号“二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2010年6月10日因抢劫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7月13日被假释,2014年12月24因聚众斗殴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其抢劫罪的假释,执行余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小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由玉环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卓某某、刘某某、牟某某、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陆某某、周某甲、段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余某甲、牟某某、胡某甲、刘某某、卓某某五人开设赌场案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陆某某、段某某、周某甲三人开设赌场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余某甲、胡某甲、刘某某、牟某某、卓某某、周某甲、段某某等人,在本市**镇**菜场内以“三公”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陆某某系圆场人员,负责联系场地及赌场统筹管理,被告人余某甲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头,被告人卓某某系在赌场内帮忙管理抽头资金,被告人胡某甲和牟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望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段某某负责在赌场外围望风。该赌场开设时间二十余天,非法获利3万余元。在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余某甲、牟某某、胡某甲、卓某某均参与二十余天,各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十余天,非法获利11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参与五、六天,各非法获利500余元。

2019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余某甲、卓某某、刘某某在本市**菜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本市**村**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温岭市**城**区**幢**单元**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市**街道**酒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上海市崇明**镇**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六查一联系、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函等;

2.证人高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蔡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陈某乙、覃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余某乙、郑某某、周某丙、赖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陆某某、余某甲、胡某甲、牟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周某甲、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胡某甲、牟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周某甲、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余某甲、胡某甲、牟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周某甲、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平台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余某甲、胡某甲、牟某某、段某某、周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刘某某、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胡某甲、牟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周某甲、卓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余某甲、胡某甲、牟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量刑建议书8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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