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栋**门**室,无业,群众。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壹仟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栋**单元**室,无业,群众。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群众。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佟某某、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1日、12日,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村佟某某的**彩钢房内,组织乙某某、徐某某、韩某等二十余人聚众赌博,抽红获利8850元人民币。被告人佟某某明知陆某某的行为是赌博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获利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某某为陆某某聚众赌博放哨,获利800元人民币。案发后,陆某某被抓获到案。佟某某、马某某投案自首。陆某某的7900元赌资,佟某某的2000元违法所得,马某某的800元违法所得已经上缴完毕。被告人陆某某、佟某某、马某某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佟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佟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马某某为陆某某的赌局放哨,佟某某明知陆某某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陆某某系主犯,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佟某某、马某某系均系从犯,且系自首,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莹慧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佟某某、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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