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俞某某、董某某、陆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俞某某、董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三路**投资公司,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28号**写字楼,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被告人俞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28号**写字楼,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被告人陆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苑**幢**单元**室等地,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郑某某、董某乙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7万余条。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大厦,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被告人陆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苑**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园**苑**幢**单元**号室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小区**幢**号室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西湖区**小区**号**室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俞某某、董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俞某某、董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俞某某、董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俞某某、董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 强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8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136********;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
2.侦查卷宗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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