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97号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街道**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21日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公寓**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2006年6月6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又于2012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14日释放;再曾于2016年4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再曾于201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11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经密谋,由陆某某准备好假车牌、铁钳、手电筒、假发等工具,冯某某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轿车,搭载陆某某从惠州到东莞,后陆某某寻找别墅入内盗窃。待陆某某盗窃完毕后,再通知冯某某开车到指定地点接陆某某回惠州,并将盗窃所得的物品放置在冯某某和女友租住的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公寓**房。具体的作案情况如下:
一、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搭载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后陆某某下车,冯某某离开。当日21时许,陆明窜至本市**街道**花园**路**号被害人尹某某的住处内企图盗窃,被尹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大道**号被害人谭某某的住处内,盗走苹果6S 手机一部(价值约5000元)、PRONTO牌手表一个(价值700元)。随后,陆某某通知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前来搭载冯回惠州。事后,陆某某将盗得的手机转卖,将手表放置在冯某某女友租住的房间内。破案后涉案的手表已经起回并发还谭某某,其余物品无法起回。
三、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悬架假车牌搭载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山庄附近,后陆某某下车,冯某某先离开。4月24日凌晨,陆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新位于本市**街道**山庄**路**号的住处内,盗走苹果7PLUS手机一台(价值约1000元)、自制药酒两瓶(价值约6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的药酒已经起回并发还被害人,涉案的手机无法起回。
四、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进入被害人蒲某某位于本市**街道**山庄**路**号的住处,盗走PRADA杀手包一个(价值7850元)、LV老花饺子包一个(价值7014元)、LV狗年限量版手提包一个(价值12344. 5元)、Longchamp手提包一个(价值769.3元)、现金1100元,后离开现场。破案后,涉案的四个包已经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五、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位于本市**街道**山庄**路**栋的住处内,盗走苹果XR手机一台 (价值4079.2元),后逃离现场。当日4时许,陆某某并通知被告人冯某某驾车前来搭载其回惠州。后陆某某将盗得的部分财物放在冯某某和女友租住的房间,将盗得的手机转卖。破案后涉案的手机无法起回。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先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一马路边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冯某某的粤ST80P0小轿车内起回四块车牌、手电筒、口罩、头套、假发、鞋子、螺丝刀、铁钳、撬棍等物品;在冯某某女友租住的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公寓**房内起回被盗的LV包、Longchamp包、手表、洋酒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螺丝刀等物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谭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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