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运输者。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铁山区**社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3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4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1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2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于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某某某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两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陆某甲承接黄石市铁山区**街道办事处**村、**湾棚改区拆迁工程。2018年5月16日下午,为了不影响**大道绿化工程施工进度,陆某甲授意在现场负责拆迁具体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机械,以清理砖渣的名义将未签订拆迁合同的汪某甲家(铁山区**湾社区**号)、陆某乙家(铁山区**社区**号)房屋在次日予以拆除,刘某某应许并开始联系挖机司机事宜。2018年5月17日,刘某某组织挖机对铁山区**社区**大道旁第一排已签订拆迁合同的**号房屋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趁机对位于**大道旁第一排**号汪某甲家、**号陆某乙家强行予以拆除,陆某甲在拆除现场附近观察事态进展。后两家受害人陆续赶至拆除现场,陆某甲、刘某某等人谎称系误拆予以搪塞,受害人汪某甲儿子汪某乙遂报警。经评估,汪某甲的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为壹拾万玖仟零陆拾贰元整(¥109062元);陆某乙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值、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为捌万玖仟玖佰柒拾元整(¥89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汪某乙房屋的物证照片;2.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政府**报告、**地块拆除工程成交公告、黄某某估字(2018)第F-T-1号房屋估价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陆某丁、陆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乙、汪某甲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被告人陆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刘某某为推动拆迁进度,故意将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汪某甲、陆某乙的房屋予以拆毁,毁损房屋价值巨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 民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32788****。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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