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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1********,汉族,职高,户籍地山西省介休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介休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9********,汉族,中专,户籍地山西省介休市,住**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10日因赌博被介休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在介休市**迪吧内饮酒,后吴某某闯入迪吧内的DJ台,陆某某将前来制止的李某某拽到迪吧大门外威胁要弄死他,并威胁其他工作人员。过了一会,吴某某又威胁李某某,要一拳头捣死工作人员郭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见状离开,吴某某拿起自己坐的高凳要打孙某某,被制止。工作人员将吴某某拥出迪吧大门,陆某某也跟出去并开始推搡、辱骂、威胁迪吧的工作人员。后二人再次冲进大厅进行威胁、谩骂,吴某某对前来制止的经理刘某某谩骂并殴打时,被郭某某等人制止,陆某某持烟灰缸砸向郭某某的头部。吴某某拿起高凳砸向人群,砸在了高某某的背部。被害人高某某对吴某某说能喝就喝,喝不起就走,吴某某听到后便持一支中性笔猛戳高某某的头部,被陆某某拉开。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迪吧内两个大理石圆形桌子及多张木质高凳倒地,其中一张大理石圆桌桌面断裂;经鉴定:郭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高某某面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陆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蕊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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