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7时许,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南宁市**区**路与**路附近抓获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当场查获五部作案手机。经查,案发当天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利用手机登陆QQ号冒充学生以报名培训班需交培训费为由向家长发送诈骗信息,并以此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的笔录;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光盘拾伍张及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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