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2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村** 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为牟利,注册成立苏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采用陆某某介绍客户和寄送发票,吴某某打印发票的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8张,票面金额共计590.26万余元,后将上述发票予以出售获利,非法获利金额14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陆某某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吴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增值税金税盘等;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明细表等;
3.证人叶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为谋取开票费,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2份;
5.返还赃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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