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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04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孝感市**镇**村蔡陈湾,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为非法牟利,由被告人陆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使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计某某、沈某某等人使用“哈灵”APP中“哈灵麻将”、“哈灵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赢家处收取每局3元的台费,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提供赌博用的“哈灵”APP房卡。至案发,二被告人共获利一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人沈某某、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微信号、微信红包明细截图、哈灵房卡出售记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并拉赌客入群、被告人周某某提供房卡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向上述参赌人员收取台费渔利的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并对涉案微信群聊天记录进行提取的情况。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到案的情况。

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的身份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飞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朱文久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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