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周某某等贪污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陆某某,,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10月至2016年系榆中县**镇干部,2016年5月至案发前任**镇党委委员、党建办主任,**镇人大代表。住榆中县******小区**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201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至2013年12月任榆中县**镇**村委会主任,2014年1月至案发前任榆中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榆中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榆中县第十六次党代会代表。住榆中县**镇**村**社。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20123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92年8月至2013年12月任榆中县**镇**村文书,2014年1月至案发前任榆中县**镇**村村委会主任,住榆中县**镇**村**社**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榆中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需在榆中县**镇征地,**镇政府负责土地征拆工作,征地项目涉及**村一处无人经营管理的生猪养殖场。被告人陆某某时任榆中县**镇**村包村干部,主要负责被征土地及附着物的面积丈量、登记、核算补偿金额、制作相应的表格、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工作,被告人周某某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邵某某时任村委会主任,二人共同负责协调征拆、具体丈量征拆面积、种类及登记确认地上附着物等工作。

2014年9月,在明知该生猪养殖场无人经营、地上附着物无明确所有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事先与邵某某商量,后向时任镇长的赵某某(另案处理)提出,以他人名义虚报养猪场征地附着物补偿款并私分的想法,在赵某某同意后,周某某找到陆某某商议此事,后由陆某某找到冯某某冒充顶替猪场的实际所有人,三被告人共同在勘丈登记表签字后上报至**镇政府,套取征地款共计426390元。陆某某将钱领出后给冯某某2万元,并将剩余钱款交由周某某。经二人商量,周某某将20万元现金送给赵某某,周某某、邵某某各分得7万元,陆某某分得6.639万元。

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家属、邵某某家属分别退缴赃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在担任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期间,三人共谋并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冒领进而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臣

                                  

                                   2019年8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赃款14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