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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35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60********,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小区****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1982年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57********,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利用**超市(金奥店、延安路店、华海店、金鹏99店)、**超市早上开业管理松懈之机,前后八次采取秘密方式窃取超市内货品(根据侦查调取到的录像显示: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金奥店盗窃扣肉罐头;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超市盗窃扣肉罐头;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超市盗窃海飞丝洗发露;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金奥店盗窃扣肉罐头;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金鹏99店盗窃保鲜膜和饭盘;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延安路店盗窃扣肉罐头;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延安路店盗窃扣肉罐头;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二人在**华海店盗窃扣肉罐头。)上述物品的累计金额为34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报案材料、合家福被盗商品明细表、进货单、被盗物品价值的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合家福进货单、关于盗窃物品价值的情况说明、陆某某在超市内盗窃物品明细、关于陆某某服刑期间盗窃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代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有前科,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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