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社**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60********,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社**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1月15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在中卫市**冶金炉料销售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先后多次盗窃该公司内存放的硅铁,并由陆某某销赃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硅铁而予以购买,陆某某将销赃所得10252元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10月9日,何某某报案,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2019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对潘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出的陆某某的记账本进行了扣押,经陆某某确认该记账本内记录了销赃的硅铁价值共计10252元。同日,公安民警从陆某某处扣押了1辆车牌号为宁E93016的摩托车,该摩托车所有人为张某某。
4.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中卫市**废品收购站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回收废旧有色金属、废铁、废钢及半成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
5.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盗窃的经过,并将盗窃的硅铁全部销赃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硅铁而予以购买。
6.提取笔录、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19)1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块加工前硅铁的化学成份进行检测。经鉴定,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27日每千克硅铁的单位价格为5.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2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102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栋
检察官助理:郭瑶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张某某1529699****;李某某1362953****。
2.侦查卷陆册、光盘陆张、笔记本壹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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