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沐足员工,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新江北路**沐足员工宿舍(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6********,汉族,中专文化,阳江市**局**,中共党员,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沐足员工,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水产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驾驶**轿车搭载陈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到江城区双捷镇**村向陆某某追讨债务。陆某某及其父亲以被人入室盗窃为由动手打林某某,附近村民听到后也围过来追打林某某等人。后陆某某使用砖头砸烂林某某的**轿车挡风玻璃。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核价,涉案的**车辆维修价格为8734元。
2、被害人龙某某是沐足城的主管,曾私自拿酒到沐足城卖赚取差价。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陆某某等人在沐足城**房喝酒,谢某某让龙某某到**房。在房内,李某某、谢某某、陆某某质问龙某某私自卖酒一事,期间李某某、谢某某、陆某某动手殴打龙某某的脸部、背部、肩膀。后来,被告人到**房得知龙某某私自卖酒一事,使用玻璃酒杯砸向龙某某,并用香烟烫龙某某的手臂。
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陆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李某某、谢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3、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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