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樊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4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1时至15时,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至本区**镇**村**组**号瓷砖仓库处,趁无人之际,先后三次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放在该处的罗马牌瓷砖34箱、K金牌瓷砖19箱、杂牌瓷砖193片(共计价值人民币7,642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瓷砖被窃的事实;

3.证人王某乙、胡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盗窃涉案瓷砖的事实;

4.相关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作案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瓷砖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

7.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陆某某、樊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樊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01976****、1339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