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160号
被告单位江苏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0****,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诉讼代表人夏某某,女,1970年**月**日,江苏省**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391530****。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9********,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有限公司负责人,现租住南京市玄武区**路**楼**室(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区**居委会**花园** 房)。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 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
2011 年7 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在南京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江苏省**有限公司(下简**公司),并实际控制至今。2018 年12 月12日,被告单位与潘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江苏**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网站“**平台”,约定收益四六分成。后潘某某聘请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管理运营该网站,汪某某又招募了蔡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其中韦某某负责在互联网上搜集被骗的客户人员信息,进行私聊后吸引客户关注该公司网站,让客户注册、编辑被某厂家骗信息在该网站发帖,蔡某某负责网站的优化、客服QQ 等工作。2019 年5 月份,该网站出现投诉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的负面帖文,后该三家公司联系到被告人陆某某删除。2019 年5 月17 日至2019年6 月16 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加入被告单位“**会员单位”的名义,收取该三家公司每家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陆某某安排汪某某、蔡某某删除该帖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二、伪造企业、社会团体印章
被告人陆某某在经营江苏省**有限公司过程中,私自伪造“**杂志社”、“**基金会”、“**办公室”等3枚印章。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印章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杂志社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陆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某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强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羁押场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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