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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焦某甲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组**号。2014年8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焦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告人焦某甲在无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合谋,由被告人焦某甲根据向被告人陆某某、吴某甲及他人转帐的银行流水,虚构焦某甲及其经营的肥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吴某甲借款6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总额为680万元的11张借条。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安排吴某甲将焦某甲及肥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陆某某作为吴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同年2月12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111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吴某甲该680万元债权。2018年7月24日,陆某某安排吴某甲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扣划了肥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96282元,致使焦某甲在肥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伙人的部分利益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乙、陈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告人焦某甲合谋串通,捏造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焦某甲现被

取保候审(电话:166*****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六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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