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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狄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溧阳市**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村**片第******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溧阳市**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花园**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盐场**路**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5 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锦丰镇,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伪造的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征作业操作证》共计43 本,后在本市将上述证件出售给被告人狄某某、陆某某。

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狄某某、王某某均在张家港市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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