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19〕277号
1.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嫂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11月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友哥”,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小区一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11月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许某某,绰号“老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路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11月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憨包”,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1日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1日、6月17日重收;分别于2019年3月3日、5月12日、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其租赁的云浮市云城区***路*号一店铺作为组织卖淫的场所,每晚组织、纠集徐某某、叶某、黄某某、黄某某等数名卖淫人员聚集在该店铺内,由陆某某安排卖淫人员到云浮市云城区各大酒店、宾馆、旅馆上门提供卖淫服务。期间,陆某某印制招嫖的宣传卡片,并安排被告人姚某某、许某某到市区内的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进行派发并接听嫖客来电,再由陆某某安排许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到酒店等地提供卖淫服务。卖淫人员收取嫖客的嫖资后,按一定比例上缴“台费”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其中一部分以介绍费或工资形式分发给姚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至2018年11月3日陆某某组织卖淫次数208次。
2018年11月3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述店铺内查获陆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及多名卖淫人员,并在酒店查获嫖客多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姚某某明知陆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其派发宣传卡片、接单、介绍嫖客、接送卖淫人员等,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2019年8月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捌册、光盘贰张、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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