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409号
被告人卢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路**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王某甲、廖某甲、罗某某、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9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23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园**栋**楼**服装有限公司上班时收到一陌生QQ网友(111332****)(该电信诈骗团伙在菲律宾被抓获,另案处理)招聘网上兼职刷单的信息,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百度转帐及银行卡转帐的方式(被害人刘某甲的交通银行卡,银行卡号是:622262********76306;民生银行卡,银行卡号是:622622******3208;中国银行卡,银行卡号是:621785********65136)转账120700元以及在路边找陌生人鲁某某代为转帐39900元,一共被骗160600元,其中大部分被骗款项是向同事所借。 被害人刘某甲于当日报警后,在2018年8月14日下午17时许,在其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栋**楼天台坠楼身亡。
被害人刘某甲按照电信诈骗分子指示往被告人罗某某的银行卡共汇入36000元,其余款项分别汇入户名“杨某某”等人账户中,多层转账后,被诈骗款项混同其他款项汇入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公司向南京***网络科技公司购买电话充值卡卡密,再转给诈骗分子,诈骗团伙通过被告人彭某甲及厦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寄售平台将卡密进行销赃变现。
通过出售卡密汇集的钱款汇入到犯罪嫌疑人卢某乙(另案处理)、洪某某等人的账户上,卢某乙将部分赃款转账给其姐姐被告人卢某甲,被告人卢某甲分多次按照犯罪嫌疑人卢某乙的指示再将赃款转出到指定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内。
被告人卢某甲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依照其胞弟犯罪嫌疑人卢某乙(另案处理)的指示为电信诈骗团伙进行转账,经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持有的四张银行卡于2018年1月至9月间共接受卢某乙的转账共计3306342元。被告人卢某甲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卢某乙协助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仍按照卢某乙的指使多次将钱款转到卢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多为诈骗团伙成员所持有的银行卡),转账金额大,次数频繁。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妹妹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另案处理)在菲律宾从事电信诈骗,转账的钱是诈骗团伙的钱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8月3日、9日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通过被告人卢某甲两次转入其银行卡内共计45万元,随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安排分别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王某丁(另案处理)、苏某甲(犯罪嫌疑人苏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银行卡内。
2018年5月被告人彭某甲与犯罪嫌疑人苏某乙(另案处理)等电信诈骗团伙人员通过QQ联系,以其实名认证的身份在网络销售平台多次代为出售完美游戏点卡和电话充值卡卡密。后将售卡所得除去利润再通过转账和无卡存款的方式转入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所提供的银行卡内。经核查被告人彭某甲利用其本人银行账户(621792******9708)转账到洪某某账户(621691******0878)以及通过银行ATM机存现存入诈骗团伙所持有的刘某乙等人账户的资金总额共计1809110元。被告人彭某甲为逃避打击,将与电信诈骗成员的QQ聊天记录和结算账单删除。
被告人廖某甲、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售银行卡给他人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仍在被告人廖某甲的陪同下办理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75290)、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93579)及手机卡和U盾,后以共600元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廖某甲。被告人廖某甲以同样手段于2018年8月收购了户名为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6014)、手机卡等。随后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6014)和罗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5290)被被告人廖某甲以出售的方式流入诈骗团伙。本案被害人刘某甲在诈骗分子的指示下,分别向罗某某的账户转入36000元,向杨某某的账户内转入8400元。
侦查机关在办理被害人刘某甲被骗案中发现被告人赖某甲长期有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行为。民警于2018年9月1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酒店抓获被告人赖某甲,扣押他人银行卡五张(李某某等人)。
民警于2018年9月14日在福建省石狮市**路**花园抓获被告人卢某甲。同日民警在福建省泉州市中国民生银行**支行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民警于2018年9月1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酒店抓获被告人赖某甲。民警于2018年9月1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塘尾**区**巷**号楼下抓获被告人廖某甲。2018年9月20日在被告人彭某甲来派出所询问银行卡冻结事项时被民警抓获。2018年10月5日民警在深圳市坪山区**公司宿舍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电脑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菲律宾窝点查获诈骗嫌疑人电脑上登陆QQ号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聂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王某戊、范某某、彭某乙、赖某乙、黄某某、廖某乙、王某乙、王某己、王某庚、苏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王某甲、廖某甲、赖某甲、彭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王某甲、廖某甲、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王某甲、廖某甲、罗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王某甲、廖某甲、赖某甲、罗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光盘叁张、文件散页拾柒页。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陆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扣押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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