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1.被告人陆某某,小名“老某”“贵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9********,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绰号石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0********,壮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南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2020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到广南县**镇**村1**号王某某家,发现王某某家无人在家之机,马某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开,二人从窗子进入王某某家盗窃黄金链子、黄金戒指、铂金项链等财物销赃挥霍,共计价值16967.40元。
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等人骑车到广南县**镇**社区**8组李某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家房间里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挥霍。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等人骑车到莲城镇莲湖社区贵州湾李某某家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家中的6000元现金、一部手机、红色铜心线(价值700元)盗走。
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骑车到在广南县**镇**陆某某家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陆某甲家,在陆某甲家未盗窃得任何财物,又到隔壁陆某乙家盗窃,在陆乙家盗窃得四条88红河牌香烟、山药二十斤,花生米六斤,盗窃财物价值600余元。
5、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骑车到**镇某某村委会**彭某某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彭某某家,盗窃得两部手机和一部读书郎,价值4000余元。
6、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骑车到**镇**村委会**小组陆某某家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陆某某家,盗窃得手机一部和120元现金。
7、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骑车到**镇**村委会**小组郑某某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郑某某,盗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发改委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
8、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等人骑车到**镇**社区**小区黄某某家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黄某某家,将黄某某客厅及卧室到处翻乱,在黄某某家未盗窃得任何财物。
9、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骑车到**镇**社区**东坡1**号“**洗车场”旁陈某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窗进入陈某某家,盗窃得6000余元现金及手机等财物。
10、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到**路,撬窗子进入陆某某(王某某父亲)二楼将陆某某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900余元现金盗走。
11、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到**镇**园*队陈某某家,将陈某某家的30公斤左右的腊肉及两条黄金珠子的项链盗窃走,被盗财物价值8000余元。
1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另案)到菜园陆某某家,从窗子进入陆某某家盗窃财物,陆某某家被盗现金500元和价值400多元的水果。
13、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马某某(另案)、三人到**站后面的工地上盗窃钢筋,未盗得,回来后到**站对面***超市人行道盗窃三轮车的汽油。
14、2020年1月12日凌晨2时30分,陆某某、王某、马某某,到广南**站后面**储备库工地,翻围墙进入该工地内盗窃1000多斤约2000元左右的钢筋。用摩托车上拉到广南县**镇**医院边上一个烂车头内藏。当晚三人到**坡附近、***新校区、***老校区等地盗窃汽油,柴油用于加拉钢筋的摩托车,未加完的拉回放在马某某租住的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柴油62、95元;汽油69、70元;汽油37.20元,共计。天亮后马某某、陆某某将盗窃得的钢筋拉到新**中后门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销售,得赃款1000多元。
经上陆某某盗窃数额50357.40元;王某盗窃数额216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在马某某的摩托车上和住处查获的各类物品照片68张;2.书证: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网上在逃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入所健康健康检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3.证人王某甲、李某甲、肖某某、陆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王某乙、何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黄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陆某3、陆某乙、彭某某、陆某丙、郑某、黄某某、陈某某、陆某丁、陈某某、陆某戊、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陆某某盗窃数额巨大,王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50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808页;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散卷8页、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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