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1.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0 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在本地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案件移交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甘某甲(曾用名:甘某乙),男性,1990 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在本地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案件移交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在本地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案件移交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2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该分局释放。2020年1月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该分局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本院审查逮捕,经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并案处理的规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通过网络了解冒充学生通过QQ联系学生家长,谎称学校开设清华大学培训班,骗取学生家长的信任,要求学生家长缴纳培训费用的方法去行骗,话术简单且容易诈骗成功。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为了一起实施诈骗,租住在云南省景洪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购买了手机、电脑、学生家长的QQ信息、归属地为北京的电话卡(如:1371803****、1821106****因清华大学在北京)等作案工具。
为了逃避侦查打击,被告人陆某某专门在网上找了“洗钱人”,每成功诈骗一起,陆某某就会联系“洗钱人”,“洗钱人”会将洗钱用的银行卡号提供给陆某某,陆某某再将此卡号当作“清华大学培训班”统一收费的银行帐户通过QQ或者短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洗钱人”收到诈骗的钱财后,扣除相关洗钱费用后,再把陆某某团伙诈骗所得的钱财转存(ATM机现存形式)到陆某某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最后由被告人陆某某负责诈骗团伙成员分赃。
2019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黄某某共同参与实施诈骗,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陆某某、甘某甲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按照被告人陆某某要求提供了自境外购买的手机供其使用。经公安机关侦查,现已核实该团伙实施的四起诈骗犯罪事实:
1.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事前购买的QQ号码(139274****,昵称:赵某某)添加了被害人杜某某的QQ(230804****)。添加成功以后,被告人陆某某按照话术上的的内容来冒充杜某某的孩子赵某某,在QQ上谎称学校开办了一个清华大学培训班,是清华大学的资深教授来授课的,课程费用是29700元,但是名额有限,报名需要咨询培训班报名处的王主任(电话:1821106****,号码归属地北京)。杜某某将“儿子赵某某”想报名培训班的想法告诉了丈夫,并拔打了培训班报名处王主任的电话(1821106****),被告人甘某甲冒充培训班报名处的主任,并按照事前准备的话术诱骗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杜某某同意报名后,被告人陆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将培训班收费的账户(62284810287********,郭某某)发送给杜某某,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培训班的培训费用29700元转账到陆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诈骗被害人杜某某29700元。
2.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事前购买的QQ号码(281683****,昵称:海洋)添加了被害人蒋某甲妻子的QQ(253462****)。添加成功以后,被告人陆某某按照话术上的的内容来冒充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在QQ上谎称学校开办了一个培训班,由清华大学的资深教授前来授课,但是报名的名额有限,报名详情需要咨询培训班报名处的主任(电话:1371803****,号码归属地北京)。蒋某甲的爱人将“儿子蒋某乙”想报名培训班的想法告诉了蒋某甲,被害人蒋某甲拔打了培训班报名处的主任的电话(1371803****)。被告人甘某甲冒充培训班报名处的主任,并按照事前准备的话术诱骗被害人蒋某甲;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了上网使用工具红米手机。被害人蒋某甲同意报名后,被告人陆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将培训班收费的账户(62122620110********,娄某某)发送给蒋某甲,蒋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米东区**路中国工商银行的柜台上将将三门课程的培训费用28800元转账到陆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诈骗被害人蒋某甲28800元。案发当日被害人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报案,当日13时10分涉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01107********,户名娄某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反电信诈骗中心止付成功,成功冻结蒋某甲支付的28800元人民币。2020年1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侦大队反电信诈骗中队侦查员将28800元人民币返还到被害人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62220830020********)银行卡内。
3.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使用相同手法冒充被害人吴某某女儿孟某某,以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为名诈骗吴某某9600元。
4.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事前购买的QQ号码(154142****)添加了被害人候某某爱人李某甲的QQ号码(78044****)。添加成功以后,被告人陆某某按照话术上的的内容来冒充候华彬的儿子李某乙,以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的名义诱骗侯某某同时用QQ将培训班收费的账户(62172320020********,李某丙)发送给候某某,候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培训班的培训费用28800元转账到陆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2019年11月25日17时5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带辅警将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号的一个电信诈骗窝点抓捕涉嫌诈骗的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当场抓获。另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陆某某实施诈骗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388********通过ATM机现存形式进账1186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33600********通过ATM机现存形式进账59100元;被告人陆某某自2019年11月8日至11月24日分四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形式给被告人黄某某分赃16200元;被告人甘某甲配合被告人陆某某诈骗他人获赃款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苹果XR白色手机一部、华为BAC-AL00粉红色手机一部、OPPOR11玫瑰金手机一部、OPPOR9Rsk玫瑰金手机一部、OPPOA57t黑色手机一部、玫瑰金手机一部。广西农村信用社62313301001********银行卡一张、6217003360********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62284808388********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62122621020********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62172810929********广东农信银行卡一张、62172810929********广东农信银行卡一张、62172805029********中山农商银行卡一张。2个U盘、宏基牌P5WEO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1000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黄色戒指一个、棕色钱包一个。
(2)苹果X黑色手机一部、小米MCT3B玫瑰金手机一部、华硕k550J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FL5900U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3)苹果XSMAX手机一部、小米玫瑰金手机一部、联想T430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卡西欧黑色手表一块、卡西欧迷彩色手表一块。
2.书证:
(1)人员基本信息三份,该证据证明:米东区公安分局侦查员从公安网核实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四份,立案决定书四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1月4日米东区分局刑侦大队接**路派出所转警,被害人蒋某甲报警称:2019年11月4日其在米东区**路**号**号楼**室家中收到一陌生人使用自己儿子的QQ号以需要参加补习班为由骗取蒋某甲28800元。2019年11月6日米东区公安分局以米公(刑)立字【2019】1194号立案决定书对蒋某甲被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吴某某报警称2019年11月4日11时许在米东区**小区**栋**号**室的家中添加了一个自称是其“女儿”QQ的好友,添加对方好友成功以后,被对方以学校缴纳培训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9600元。2019年11月9日米东区公安分局以米公(刑)立字【2019】1204号立案决定书对吴某某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25日被害人候某某向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网络诈骗,有人冒充他儿子李某某的QQ信息,帮他办理清华大学的培训课,并要他交28800元,当他转了钱给对方,对方要他继续转18000元的时候意识到不对,于是儿子联系才知道被骗。2019年11月26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北公(下)立字【2019】3371号立案决定书对候某某被骗案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杜某某报警称: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在小店区**宿舍**号高层独单元**号家中,接到一个自称是其儿子学校的教务处主任,告诉被害人学校要给学生报补习班需要缴纳29700元,后被害人按照对方要求在建设银行给对方汇款29700元,发现被骗后报警。2019年10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并公小刑立字【2019】006436号立案决定书对杜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附件:景洪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受案登记表1份、立案决定书1份、拘传证3份、拘留证3份、拘留通知书3份、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3份、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变更羁押期限报告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各一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1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联合景洪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抓获涉嫌诈骗的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三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三人涉嫌诈骗时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2019年11月25日景洪市公安局对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涉嫌诈骗案以景公(工业)立字【2019】154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景洪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景公(工业)拘字【2019】34、35、36号拘留证对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三人执行拘留,羁押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看守所。2019年12月9日景洪市公安局对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涉嫌诈骗案进行审查认为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以景公(工业)移字【2019】2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件移交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安分局。
(3)抓获经过两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1月25日17时5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带辅警将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号的一个电信诈骗窝点抓捕涉嫌诈骗的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当场抓获。后民警对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居住的**房间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后将三人拘传到景洪市工业园区派出所调查处理。
(4)扣押决定书三份、扣押清单三份,该证据证明:①2019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以米公(刑)扣字【2019】52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银行卡7张,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2台、黄色戒指1枚、棕色钱包1个。附件: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指认本人作案工具照片。
②2019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米公(刑)扣字【2019】52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被告人甘某甲所持有的苹果XS MAX90051手机一部,小米玫瑰金手机一部,联想T430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卡西欧黑色手表一块,卡西欧迷彩色手表一块。附件: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甘某甲指认本人作案工具照片。
③2019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米公(刑)扣字【2019】52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苹果X黑色手机一部,玫瑰金小米MCT3B手机一部,华硕K550J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FL5900U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附件: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指认本人作案工具照片。
(5)银行往来账目明细,该证据证明①被告人陆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3880184********年4月1日-2019年12月15日交易明细,其中2019年5月9日现存两笔18100元(1笔9500元、1笔8600元),2019年5月15日现存两笔19500元(1笔9600元、1笔9900元),2019年6月4日现存两笔19600元(1笔9700元、1笔9900元),2019年6月8日现存四笔34000元(3笔9900元、1笔4300元),2019年11月6日现存五笔41300元(4笔9900元、1笔1700元),2019年11月13日现存两笔11700元(1笔10000元、1笔1700元),2019年11月18日现存五笔45600元(4笔9900元、1笔6000元),2019年11月24日现存三笔20000元(2笔9900元、1笔200元),……上述合计:209800元。
附:2019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以米公(刑)调证字[2019]62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
②被告人陆某某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33600********自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15日交易明细,其中2019年11月8日通过ATM存款,四笔共33400元(3笔1万,1笔0.34万);2019年11月18日通过ATM存款,三笔共25700元(2笔1万,1笔0.57万);……上述合计:59100元。
附:2019年12月20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以米公(刑)调证字[2019]62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
(6)被告人陆某某给黄某某的赃款资金流,该证据证明: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流分析发现2019年11月8号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了20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5号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了235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8号被告人陆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黄某某转了685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4号被告人陆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黄某某转了5000元人民币。通过倒查收款账户发现均系黄某某注册账号。上述合计黄某某通过微信自陆某某处得款4350元,以支付宝形式转账得款11850元;两项合计16200元。
(7)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电脑中涉案话术(部分)、被告人实施诈骗制作的涉案文本(部分)、被告人实施诈骗制作的涉案图片(部分)、被告人购买的被害人QQ信息(部分),该证据证明:①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甘某甲先冒充学生添加其嫌疑人购买的被害人QQ,QQ号码均对应有学生姓名+父母。被告人编好“我手机洗衣服的时候不小心泡水里,现在开不了机,这个是我在学校用的号”、“爸、我现在在学校电脑室上课,我有件学习上的事情想和你说一下”、“学校邀请到清华大学资深教授到我们学校来培训,这次机会难得,对我学习和以后工作上有很大帮助”、“报名名额非常有限,马上培训班就没有名额了”、“培训时间是一年,费用一科9800元”、“这是教育局和学校一起组织举办的,此次培训班的学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百分之50的补助金”、“补助金在培训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等话术发给学生家长使学生家长上当。
再以学校主任的身份电话告知家长“家长您好,您是要给孩子报名我们学校培训班吗”、“怎么现在才来报名,现在只剩下三个名额,快要截止了!”、“本次报名和缴费是同步进行的,不接受口头报名,已缴费到账为报名成功”、“是的,19600元 我现在把培训班统一收费账户以短信方式发给您,您交好费之后把凭证发给我,确认到账后我会通知XXX同学把报名表填写”。
在家长将“学费”打入其提供的账号后要求家长将费用凭证发过来,并要求家长“因培训时每位同学都会发放学习机配合巩固,因为学习机比较贵重,所以每位家长需要交12000元的学习押金”。
并且三名被告人伪造《清华大学培训通知书》(该仿冒通知书印有清华大学校徽、“清华大学教务处”印章)。培训课程有(商务英语+高数+计算机工程学)。拟招收120个名额,成绩优秀者,前30名可以进入清华大学交流学习一年。报名要求由学生家长QQ联系办理报名,以实时缴费为准报名才算成功。培训收费:一门课程费用16000元,三门48000元。报名截止:2019年11月25日,报名联系:牙某某主任。被告人将该类仿冒清华大学通知书发送给学生家长,使其家长相信培训的真实性,从而进一步告知家长“2019年清华精英培训班”统一收费账号,在给家长提供的收费账号信息上印有“清华大学培训收费财务专用章”从而让家长向被告人陆某某等人的账号打入费用。
附件一:被告人购买的被害人QQ信息(部分),例如1285733****(杨某某爸爸)、243841****(李某乙爸爸)、172875****(宗某某妈妈)、12495****(胡某某爸爸)、38944****(李某丙家长)、284653****(吕某某妈妈)……共约100余位家长。
附件二:被告人陆某某提供给黄某某的QQ号码,例如158265****、137136****、194620****、136378****等……
(8)关于吴某某被诈骗案的研判报告,该证据证明:景洪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反诈中心将该案线索分析结果通报如下:对吴某某、蒋某甲被诈骗案分析发现涉案手机号码在景洪市城区万达附近活动,窝点较为固定。……作案号码1371803****已经停用,作案QQ号在另外一个机身设备中登录且依然活跃。
(9)情况说明一组,该证据证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民警出具书面说明对本案侦破方式予以证实。
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甲证实2019年11月25日,我接到我儿子李某乙QQ信息,说他要到清华大学办的一个培训班去培训了,让我帮他联系老师帮他交钱,我就让我老婆候某某跟对方联系,但是没多久候某某就说被人骗了,我一看才知道是一个前几天加我QQ,并改成我儿子的名字冒充他骗我的。我的QQ号码是78044****,冒充我儿子的人的QQ号码是154142****。
4.被害人陈述及佐证材料
(1)被害人蒋某甲证实2019年11月4日,有人用QQ(2816839775,昵称海洋)自称是儿子蒋某乙加妻子为好友。“儿子”告诉我老婆,学校建了一个培训班,邀请了清华大学的资深教授过来授课了,全校总共有150个名额,培训的费用是28800元,因为此次培训是学校和教育局合办的,可以享受国家补助,培训结束以后培训费可以报销百分之50,现在已经有很多同学报名,名额只剩下几个,询问我老婆是否要报名。因为我老婆当时在路上,就让“儿子”自己报名,“儿子”告诉我老婆,因为报名费金额较大,老师不让学生自己报名,必须家长直接向老师报名,之后“儿子”就给我老婆一个电话号码(对方主任电话:1371803****),要求我老婆主动联系主任老师,因为我老婆已经到店里,我老婆就给我打电话,向我说了这件事,并将主任老师的电话发给我,我就主动给主任老师打电话,我向对方询问了孩子培训费用的价格,对方说是28800元,对方短信给我提供对方的账户(对方账户:6212260110********,娄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我就直接到米东区**路中国工商银行柜台向对方账户存款28800元现金。我使用短信将汇款凭证提供给了对方,对方收到以后,要求我提供我的账户,以便报销培训费用,我就将自己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提供给了对方,给“儿子”报完名以后,12时12分,“儿子”给我老婆发信息,学习英语用学习机需要再交8000元押金。我感觉不对,我就主动给我儿子打电话,结果我儿子告诉我他没要我们交什么培训费,我就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我老婆的QQ号码是253462****,我的手机号是1361991****。
附件一:被害人蒋某甲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一份。
附件二:蒋某甲被网络诈骗资金流报告一份,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目及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发现2019年11月4日10时59分,被害人蒋某甲将28800元转入娄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蒋某甲当日12时35分发现被骗,拨打110报警,当日13时10分涉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01107********,户名娄某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反电信诈骗中心止付成功,成功冻结蒋某甲支付的288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5日119时,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将三名被告人抓获,2020年1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侦大队反电信诈骗中队侦查员将28800元人民币返还到被害人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62220830020********)银行卡内。
(2)被害人吴某某证实2019年11月4日11点左右,我在米东区**小区家中,通过QQ看到我女儿孟某某添加我为好友(对方QQ:281683****,昵称:海洋),我没多想就同意了,我女儿本人在伊犁大学就读。添加成功后,对方称手机洗衣服时掉水里开不了机,在学校上微机课使用电脑登录QQ,对方说找我有着急的事情要商量,我就问什么事,对方称学校来了一位清华大学的教授培训讲座,培训之后颁发证书有利于毕业找工作,并发了一张截图,上面有培训课程费用及伊犁大学的章子。对方称培训三门课程,一门课程学费9600元。因为资金紧张,我就要求先学一门,紧接着对方称12点以后结束报名,要求我快速缴费,不一会地方提供了一个主任电话号码(对方号码:1371803****),要求我打电话咨询情况,电话中对方所谓的主任给我提供了一张统一收费的农业银行账号,要求我将钱转到对方账户内,当天11时47分,我通过网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9600元(对方银行卡号:6230520110********,农业银行,贾某某),转账成功后,我将转账成功的截图发给了对方,接着对方索要了我的银行卡号,称开课后会返还百分之五十的培训,我便将卡号提供给了对方。直到11月5日,我发现对方将我拉黑,我便立刻给在伊犁大学上学的女儿打电话,我女儿告诉我她的手机并没有掉到水里,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我的手机号码:1811916****,QQ号码:148609****,银行卡号:62122630020********,工商银行。
附件一:被害人吴某某提供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材料。
附件二:吴某某被网络诈骗案资金流报告一份,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及资金流向进行核查。
(3)被害人侯某某证实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我老公李某甲接到我儿子李某乙的QQ信息,我加好对方QQ以后,对方就说名额有限,让我赶紧交28800元,我就赶紧给对方转了钱,但是对方又让我18000元,我就意识到不对,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但是我儿子说是假的,于是我就拨打110报警了。我一共被骗了28800元,我的QQ号是61709****,对方的QQ号是343341****。我的是交通银行卡,户名是候某某,卡号是62226243700********。对方的是工商银行卡,户名是李某丙,卡号是62172320020********。
附件一:被害人侯某某提供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材料。
附件二:候某某被网络诈骗案资金流报告一份,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及资金流向进行核查。
(4)被害人杜某某证实2019年10月23日上午10时8分,有个QQ号(139274****,昵称:赵某某)加我QQ,冒充我儿子的名字与我聊天,要我帮他报培训班,给我发了个培训通知书催我,培训通知书上面显示培训费为29700元,问我给不给他报这个培训班,我说可以。对方说学校有规定,报名必须得到家长的同意,给我发了个手机号(1821106****),让我打这个电话联系王主任。我丈夫与对方联系后,收到对方发的银行卡账号:6228481287********(户名:郭某某),对方要求用手机银行或者ATM机支付及时到账。2019年10月23日中午12时47分去了银行将29700元人民币用手机银行给对方转过去,同时我将转账的回执用微信发给孩子父亲,孩子父亲以彩信的方式将钱回执发给对方。过了一会13点17分左右,对方说要培训需要的学习押金共24000元人民币,培训结束后全部退还给家长,说其他的家长都交了,你赶紧帮我交吧,这我意识到不对了联系到孩子,孩子说根本没有这么回事。我的卡是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868100********,户名:董某某。我的电话号码1380349****,QQ号:230804****。
附件一:被害人杜某某提供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材料。
附件二:杜某某被网络诈骗案资金流报告一份,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及资金流向进行核查。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陆某某供述2019年10月份,我在通过百度查看了被电信网络诈骗的的案例,我个人觉得实施网络诈骗挣钱快,于是我就产生了实施诈骗的想法。我通过百度查询到,现在以收取学生培训费为由骗取学生家长的案例比较多,被骗的几率也大,我就在百度上专门搜这样的案例或者新闻,并将搜集到的实施诈骗的话术下载保存到我的电脑上。通过案例查询,作案需要使用QQ号,电话卡、学生家长的QQ(附带学生的名字)。然后我就在网上购买了作案使用的QQ号,又买了一些学生家长的QQ(附带学生的名字),购买了一些电话卡(不是实名注册的电话卡),还买了3台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还租了一个房子,专门用来实施诈骗的。购买完这些作案工具后,我就喊来了我大舅哥甘某甲和我一起实施诈骗(因为他普通话说的标准,就让他扮演清华大学办培训班的老师或者主任)。诈骗的过程就是,我使用购买的QQ号去添加学生家长的QQ号,因为学生家长的QQ号附带学生名字,我添加上QQ号以后,以孩子的身份去和家长聊天,就说学校有个“清华大学培训班”自己想报名,但是需要家长的同意才能报名,而且要跟主任联系才能报名,还将甘某甲的电话发给这些家长,就说甘某甲是学校主任,甘某甲就扮演成学校主任专门负责接他们电话。家长同意后我就给家长提供银行卡号,让学生家长把培训费打到我发过去的银行卡里。我买了QQ号码会标记有是某某某的父亲或者某某某的母亲,有的还会详细标注是哪个学校哪个班级的学生家长;电话卡大概购买了十多张电话卡,其中有2张卡归属地是北京的,剩下的都是广东的,电话号码我记不住。因为清华大学在北京,使用归属地为北京的电话容易让人相信,接打电话实施诈骗我们一般就用北京的号,广东的电话卡用来上网。我只对其中一个归属地是北京的,号码是1371803****有一点印象,我使用北京的这个号码骗了好几个家长。我买的QQ号码太多了,我确实想不起来用哪个QQ号码骗成功了,也不记得是使用的哪个QQ号骗的是哪个家长了。
我记得诈骗成功的有①2019年10月底或者11月初的一天,我利用事前购买的QQ号码添加了一位学生家长的QQ号,添加的时候我会备注爸(妈)我是谁谁,这是我在学校使用的QQ号,这位家长看到QQ添加信息就加我为好友。添加成功以后,我就在QQ上说,爸(妈)我们学校开办了一个培训班,是清华大学的教授过来授课的,上一门课程的费用是9600元,上两门课程的费用是19200元,上三门课程的费用是28800元,但是名额有限,我去试听了,老师讲的特别好,而且我们班很多人都报名了,我能不能也报一个?这位家长在QQ上就答应了,然后我就在QQ上继续和这个家长说,同意报名培训班需要联系报名处主任,然后我把事前准备好的报名处主任的电话发给这位家长,其实这个报名处主任就是甘某甲扮演的,电话号码就是一张归属地为北京的电话。这时候家长就把电话打了过来,家长就会向甘某甲介绍自己是某某的家长,并询问甘某甲报培训班的事情,甘某甲就会按照事前准备的话术去说,名额非常有限,咨询的家长很多,你们孩子需要报名吗?这时候家长就会更相信了,然后我通过QQ把培训班收费的一张银行卡号发给了家长,家长就把28800元(三门课程费用)转到我提供的银行卡号里。转完之后,我还要求家长把转账凭证发给我,家长将转账凭证发给我以后,我在QQ里又告诉家长,我们还有学习机可以提供,一台学习机需要8000元,我问他是否需要购买,这位家长就再没有和我说话了,我最终成功诈骗他28800元。这次我给甘某甲分了3000元。
②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还是利用上次同样的套路去实施诈骗的,甘某甲同样扮演了报名处主任的角色,我使用的QQ号和学生家长的的QQ号(昵称)我都不记得了,这次这位受骗的家长这给孩子报名了一门课程,我最终成功诈骗他9600元,洗钱的人最终转账到我的账户里的钱大概是9600*0.8-2000=5680元,准确数字我现在记不清,因为洗钱帮我转账提现的人一般会四舍五入,这次我给甘某甲分了1000元。
③2019年10月底或者11月初的一天,我又成功诈骗了一次,诈骗的套路还是和上面我说的一样,唯一不一样的就是归属地是北京的电话卡没有了,所以就没有甘某甲去扮演报名处主任的角色,整个诈骗过程都是我一个人利用作案使用的QQ去完成的,被害人家长的QQ号(昵称)我还是记不清,这次这位家长交了三门课程费28800元,又交了三部学习机的押金费用24000元,我最终成功诈骗他28800+24000=52800元,洗钱人转账到我银行账户的钱是52800*0.8-2000=40240,我最终大概获得40000元左右,我没有给任何人去分钱。
④2019年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这次和第三次的手法完全一致,是我一个人使用QQ号去诈骗的,被害人家长的QQ号(昵称)我还是记不清,这次这位家长交了三门课程费28800元,洗钱人转账到我银行账户的钱是28800*0.8-2000=21040,我最终大概获得20000元左右,我没有给任何人去分钱。
⑤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和黄某某使用我提供的作案的QQ号添加家长,使用我提供的话术来骗一个家长,黄某某遇到问题都会向我请教,这次我们俩个合伙骗了这位家长所谓的“两门课程费”共计19200元,之后洗钱人给我转账了13000元左右,我拿到钱之后,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记不清)的方式将诈骗所得的赃款分给了黄某某5000元。
⑥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这次和第五次诈骗手段手法都一样,还是我和黄某某一起实施的诈骗,黄某某用我事前给他的QQ号去添加一位学生家长,我帮助黄某某在QQ上聊天,骗取这位家长的信任,最终我们一起诈骗了一个家长9600元,家长的QQ号记不清了,还是通过找洗钱人的方式洗钱,洗钱人给我转账了5680元左右,这次所得赃款我给黄某某分了2700元。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黄某某在云南景洪市吃饭,黄某某给我说他本人欠了很多人的外债,现在没有工作干,他就问我从事什么职业,黄某某也有让我帮他介绍工作的意思,我就在那时候告诉他我在搞电信网络诈骗,我就问黄某某要不要一起来搞电信诈骗挣钱,他同意了。我告诉他实施电信网络需要一部没人使用过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让他去准备。黄某某准备了一部小米牌红米5A手机,一台白色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是在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准备好的,电脑是2019年11月初准备好的。准备好后就交给我了,黄某某将手机、电脑带到我们租住的房子里交给我了。黄某某自己景洪市的宾馆住,2019年10月底,他从参与实施电信诈骗就是白天来我租住的房子,晚上回宾馆住。黄某某成功诈骗三次,分别是19200元、19200元、9600元,我给他分了大概是14000元。
我们的话术主要内容是“学校要建个培训班,是清华大学的教授来授课,上一门课程的费用是9600元,上两门课程的费用是19200元,上三门课程的费用是28800元,还有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的培训费,但是名额有限,”具体详细的话术全部在我电脑里有记载。
我给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不是我的,我是在QQ群里通过群消息看到有人发布可以洗钱提现(我们叫“水房”,我和对方是用“su”开头的即时聊天软件联系,对方的昵称叫做“海王”),我就找了这个人帮我洗钱提现。具体就是这个人给我提供不同的银行卡,我把银行卡发给受骗的家长,因为我诈骗的金额的数值是固定的,一般课程就是9600元、19200元、28800元,学习机就是8000元、16000元、24000元。洗钱的人收到钱以后,扣除20%的洗钱费,再扣除2000元的银行卡使用费就会把钱转账(使用ATM机无卡现金存款方式)到我名下的银行卡账户里(我用于接收赃款的银行卡是建设银行:62170033600********,农业银行:62284808388********)。比如诈骗的28800元,洗钱人转账到我银行账户的钱是28800*0.8-2000=21040,洗钱人一般还会四舍五入,就会给我20000元左右。“水房”的人当天或者隔天就把洗干净的赃款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转到我的银行卡里面了。有一笔钱进到“水房”提供的那个卡里面之后,赃款从那张卡里面取不出来,“水房”的人给我看了那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我的银行卡内我妈妈和我的朋友也给我转过钱,也是使用的银行ATM机无卡/无折转账的方式,通过ATM机给我现金转到我的银行卡里面。他们转账的地点是广西省南宁市**县**镇的银行给我转的,大概有5、6万元。剩下的就是“水房”里面的人将赃款洗干净了转给我。“水房”里面的人将赃款洗干净了钱大概有7、8万元。我实施诈骗一共获利11万元左右。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我和黄某某、甘某甲三人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的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六部、两个U盘,、六张手机卡、一张我本人头像的身份证(名叫詹某某的伪造身份证)、另外还有7张银行卡(四张我本人的,徐闻农村信用社二张、中山农商银行三张卡是我捡的),这些东西中两台笔记本电脑,四台手机用过诈骗。
(2)被告人甘某甲供述今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和陆某某在广西南宁吃饭聊天的时候聊到了电信网络诈骗挣钱快的事情,我们从网上可以看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也有很多新闻播报怎么样被诈骗的经过,我们还发现了百度上就有实施诈骗的话术,我们两个就想试一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去骗钱。2019年10月底陆某某叫我和他一起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实施网络诈骗。
先准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利用手机移动网络连接笔记本电脑来上网,从网上购买一些QQ号,再用买来的QQ号码改名字就开始寻找目标客户的QQ进行添加QQ号码,之后我们就开始用我们之前写好的骗人的话术开始和目标聊天。我们谎称是对方的孩子,使用的QQ号码是在学校用的QQ号,告诉他学校有培训,问他愿不愿意,如果愿意的家长就让家长加我们的另一个冒充老师QQ号,之后我们就以老师的身份,骗取家长的信任,如果通过家长信任之后就叫家长打培训费,大概9600元,最后骗取对方的信任之后,并且和对方报价后,就发银行账号给对方,叫对方直接打钱到卡里。
我们每个人都要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电话卡,网上买的QQ号码,我的笔记本电脑是我在一个星期前,自己去景洪市电子商贸城以1450元的价格购买的。其中一部玫瑰金色手机是陆某某给我使用的,QQ号码是陆某某给我拷贝的。我一次也没有诈骗成功。
我们三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地点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我们用了智能手机大概有4台,笔记本电脑有4台,手机SIM卡大概有4张,QQ号我有12个,(具体号码记不得了),还有实施网络诈骗的剧本,这些剧本都是从网上复制粘贴过来的。2019年11月25日我和陆某某还有黄某某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实施网络诈骗的时候,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时,我们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工具被依法扣押。
我的笔记本电脑是自己买的,其它人的电脑都是陆某某和黄某某购买的,4台智能手机都是陆某某提供的;QQ号是陆某某在网上购买的(怎么购买的。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笔记本电脑里的话术、实施诈骗使用的涉案图片、QQ信息都是陆某某给我的,我通过陆某某的U盘拷贝到了我的电脑里。陆某某从网上复制粘贴下载下来的,有的话术和涉案图片陆某某在实施诈骗的时候会稍微再修改一下。
我帮陆某某接过电话,他让我冒充培训班的主任,陆某某负责在QQ上冒充被害人的子女向被害人要取培训费。被害人给我打电话后,我就告诉被害人说是现在有一个培训课程名额快满了,要抓经时间快快的报名。要先交费才能报名,一个课程是9600元或者是9800元,要是同意报名的话我就把卡号发给你,然后费用交好了,我让被害人转账之后手机截屏通过彩信发给我手机上。陆某某给我说是我普通话很好,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家长的电话,使用电话话术骗家长。陆某某没有给我说成功一单是多少钱,他一共给我三次钱,都是我接家长电话之后,陆某某给我的钱,第一次给了我1000元,第二次给了我2000元,第三次给了我3800元,转账的方式是陆某某转到我的微信上和支付宝上。我总共非法获利6800元。我使用的电话归属地是北京的,因为清华大学在北京,使用北京的更容易让学生家长相信。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9年10月中旬,我到陆某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小区,我只记得是**室,知道陆某某和甘某甲在从事网络诈骗,我自己也想尝试一下从事网络诈骗,陆某某就教我,我做了一天网络诈骗的事情,从学生家长那里诈骗了9600元,陆某某将钱洗出来后给了2600元,之后我觉得从事网络诈骗来钱比较快,而且我因为在网上赌博欠了很多钱,我就想利用网络诈骗赚钱,在和陆某某说好一起从事网络诈骗之后,我就让我的家人把我的笔记本电脑寄过来了,2019年11月10日左右,我家人将我的电脑寄过来了,陆某某就将网络诈骗的话术发给我,让我自己去学习,我学习了一周左右的时间,我就开始从事网络诈骗,陆某某给我了一些QQ账号和密码,让我去添加学生家长的QQ号,加上学生家长的QQ号之后,用话术里的东西冒充他的孩子去和家长聊天。我用陆某某给我的QQ号,添加上学生家长的QQ号,冒充家长的孩子去和家长聊天,告诉家长学校里请清华大学的老师来培训,问家长是否让参加,如果同意参加,必须由家长亲自缴纳培训费,家长同意参加之后,就将我们编造出来的“王主任”的QQ号给家长,这个“王主任”的QQ号其实就是陆某某给我们的QQ号,然后用“王主任”的QQ号去骗取家长的培训费。
我身上带着的两台手机,其中的那台iphoneX(手机号码:1858766****)是我自己用的,另一台小米5(手机号码:1784159****)是专门拿来链接电脑,用于网络诈骗的,是从缅甸小勐拉一家手机店购买的。电脑是我原来就使用的。QQ小号是陆某某给我的。我用我的红米5A手机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然后电脑就可以通过手机的4G网络上网,之后再电脑上登录QQ,通过QQ添加学生家长的QQ号,这些家长的QQ号大部分都是陆某某给我的,添加成功以后就使用话术去和家长聊天,获取家长的信任,家长要给我们转钱的时候,我们就将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号和收款人的信息通过QQ发给家长,这些银行卡号和收款人信息都是陆某某给我的(陆某某是从哪里得到这些银行卡号和收款人信息我不清楚),家长打完钱之后,我们就让家长把转钱的凭证截图发过来,然后陆某某将家长打过来的钱洗出来把钱分给我一部分。
陆某某之前给我说过我诈骗成功所得的钱我和他五五分,他诈骗所得的钱他自己一个人拿着,因为我不知道洗钱的地方,陆某某去洗钱还要交一些手续费。陆某某给我说过,洗钱的地方提供银行卡卡号会收取2000元至2500元的费用,之后还会扣除一部分洗钱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我记得成功诈骗了三起,分别是9600元,19200元,19200元。陆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把诈骗获利的钱转账给我,分别是在2019年11月10号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给了我2600元或2800元;在2019年11月18号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给了我7000元左右;在2019年11月23号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给了我5000元左右;我从实施诈骗一共获利约为14800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20分-18时35分景洪市公安局侦查员对被告人陆某某的人身及其租住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房间进行搜查。搜出涉案物证已依法扣押。
附:景公(工业)搜查字[2019]37号搜查证
(2搜查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40-18时55份景洪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对黄某某人身及其租住在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号进行搜查,搜出涉案物证依法依法扣押。
附:景公(工业)搜查字[2019]38号搜查证
(3)搜查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1月25日19时-19时20分景洪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甘某甲的人身及其租住在**小区**栋**单元**房间进行搜查,搜出涉案物证依法依法扣押。
附:景公(工业)搜查字[2019]39号搜查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物证委托勘验审批表三份, 该证据证明:①2019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涉案物证送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实验中心提取陆某某实施诈骗的“话术”“话水”,“QQ聊天内容”,“微信聊天内容”,“家长群”,“图片素材”、“清华大学培训课程”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内容。
②2019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甘某甲持有的涉案物证送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实验中心提取陆某某实施诈骗的“话术”,“QQ聊天内容”、“微信聊天内容”、“家长群”、“图片素材”、“清华大学培训课程”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内容。
③将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涉案物证送检,提取实施诈骗的“话术”、“QQ聊天内容”、“微信聊天内容”“家长群”、“图片素材”、“清华大学培训课程”等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内容。
(2)乌米公(网)检【2019】06110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该证据证明:2019年12月18日15时-2020年1月13日11时,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电子数据检查实验室侦查人员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员送检的关于蒋某甲被诈骗案中陆某某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将检材白色手机一部(品牌:苹果,型号:iPhone XR, IMEI: 357393098118****/46002296447****),检材编号为20190611****;黑色手机一部(品牌:OPPO ,型号:OPPO A57t),检材编号为20190611****;粉色手机一部(品牌HUAWEI,型号BAC-AL00),检材编号:20190611****;金色手机一部(OPPO牌),检材编号为20190611****;金色手机一部(小米牌Redmi 6A),检材编号为2090611****;金色手机一部(OPPO牌 R9sk),检材编号为20190611****;笔记本的计算机一台(惠普牌,TPN-I150),检材编号20190611****;笔记本计算机一台(ACER牌,Aspire 5750G),检材编号为20190611****;
侦查人员将以上送检检材封存提取、固定、微信、“QQ”等信息及相关文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一份、图片记录表一份
其中:R11t—手机信息—即时通讯(腾讯QQ)—海洋(154142****,被害人侯某某丈夫李某甲添加的QQ号码)—教务处王某某(343341****被害人侯某某添加的QQ号码)
(3)乌米公(网)检【2019】0611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2月18日11时-2020年1月13日11时,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电子数据检查实验室侦查人员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员送检的关于蒋某甲被诈骗案中甘某甲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将检材金色手机一部(苹果牌,iphoneXSMax),检材编号为20190611****,金色手机一部(小米牌,Redmi Pro ),检材编号201906111****;笔记本计算机一台(联想T430),检材编号20190611****。
侦查员对以上检材固定封存提取、固定微信、“QQ”等信息及相关文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一份,图片记录表一份。
(4)乌米公(网)检【2019】0611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2019年12月17日18时-2020年1月13日11时,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电子数据检查实验室侦查人员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员送检的关于蒋某甲被诈骗案中黄某某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将检材金色手机一部(小米牌,Redmi 5A),检材编号为20190611****;笔记本计算机一台(华硕K550J),检材编号20190611****;笔记本计算机一台(华硕FL900U),检材编号2019061****。
侦查员对以上检材固定封存提取、固定微信、“QQ”等信息及相关文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一份,图片记录表一份。
(5)被告人对电子勘验中的涉案数据进行指认的材料
①指认电子数据材料一组,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陆某某将实施有关诈骗的QQ信息、话术、清华大学培训班图片等拷贝至被告人甘某甲、黄某某的电脑中,公安机关扣押的陆某某持有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宏基牌笔记本电脑,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黑色白色各一台),被告人甘某甲持有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中通过电子勘验,并将侦查员整理出下列材料交被告人辨认,黄某某辨认后无异议并签名捺印。
②被告人陆某某手机勘验内容指认情况,该证据证明:侦查员根据乌米公(网)检(2019)06110号电子勘验报告,对陆某某涉案手机Redmi6A、OPPOR9SK、OPPOR11、华为BAC-AL00内容进行提取发现大量涉案的聊天记录,被告人陆某某辨认后无异议并签名捺印。
③被告人甘某甲手机勘验内容指认情况,该证据证明侦查员根据乌米公(网)检(2019)06111号电子勘验报告,对甘某甲涉案手机小米内容进行提取发现大量涉案的聊天记录,被告人甘某甲辨认后无异议并签名捺印。
④被告人黄某某手机勘验内容指认情况,该证据证明:侦查员根据乌米公(网)检(2019)06112号电子勘验报告,对黄某某涉案手机Redmi5A内容进行提取发现大量涉案的聊天记录,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后无异议并签名捺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黄某某三人冒充被害人子女身份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时,虚构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进而冒充清华大学培训班负责人名义骗取他人钱财96900元(其中28800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共同犯罪团伙的主要负责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对各自参与期间团伙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怀鹏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书记员:罗根欣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甘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775页,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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