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老甘”,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8********,贵州省三都县人,布依族,文盲,无业,家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15年12月9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2020年5月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小陆”,男,1969年**月**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2年3月2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2020年5月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石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陆某某与王某某、韦某某(二人因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预谋后,在贞丰县者相镇**处,由陆某某放哨,王某某、韦某某虚构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身上均是外汇无法直接汇款的虚假事实,请求被害人梁某某帮忙兑换,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石某某冒充银行主任讲解外汇价值,梁某某信以为真便取款3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四人得手后逃离现场,所获账款平分,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二人犯诈骗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石某某现被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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