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廖家湾社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组。2018年1月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栋603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5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道**大酒店租用麻将房,然后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赌客到该场所打麻将赌博然后抽水盈利。两人还雇佣了夏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服务员,四人为场所内赌博的赌客提供服务,包括端茶送水、打扫卫生、收取抽水、帮赌客订外卖、兑换现金和取现等。
该场所赌博时间分为早场、下午场、晚场、晚晚场,一场时间约为6个小时,每天4场。对赌客每人每场次抽水200元。两天内该场所累计参赌人员108人,共抽头渔利约18000元。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陆某某、肖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以及资某某、刘某某等18名赌客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赌资49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单、中建宾馆入住及押金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夏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陆某某均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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