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古田县公安局**派出所**中队长,住古田县**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古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古田县公安局**派出所**中队长,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古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7********,畲族,初中文化,古田县公安局**大队辅警,住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古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6日间,陈某甲、陈某乙、魏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古田县**街道**商场**楼,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草花机、宝马机、水浒机等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7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与同警组的辅警庄某某(另案处理)出警冲击古田县**街道**路**号赌博机店,并现场抓获赌场管理人员魏某乙等三名涉案人员、查获赌博机十余台、收缴赌博机电脑控制主板。同日,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庄某某因陈某甲说情,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释放魏某乙等三人、归还赌博机电脑控制主板。
尔后,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与陈某甲商议,为陈某甲等人经营的赌博机店提供关照,陈某甲等人每月贿送2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好处费”,并由被告人雷某某负责每月向陈某甲一方收取钱款。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陆某某等人先后7次共收受陈某甲等人140000元贿赂款,陆某某、郑某某各分得49000元,雷某某、庄某某各分得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雷某某均已如数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监察委员会出具、收集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魏某甲、魏某乙、叶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身为古田县公安局干警,负有查禁辖区内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其明知他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仍徇于私情私放涉案人员、未对涉案事实立案侦查,故意包庇不使有罪的人受到追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雷某某经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赌场经营者提供非法保护,收受贿赂款共计140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文 吴传忠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雷某某现均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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