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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钟某某等5人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6200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1*******,壮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3月5日、4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等人合谋以“杀猪盘”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即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以虚构身份谈恋爱的方式骗取女性人员“入套”,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女性人员在博彩平台上投注,后通过后台操控直接占有投注资金进行牟利。2019年8月初,被告人陆某某出资委托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东兴租赁房子作为实施“杀猪盘”诈骗的窝点,并租赁了“盛世娱乐”博彩平台。被告人钟某某招募了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等人作为骗取女性人员“入套”的业务员。被告人钟某某、莫某某负责东兴诈骗窝点的日常管理、饮食,并对业务员进行骗术培训。被告人莫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供被告人陆某某转移、接收诈骗资金。至案发,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372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以虚构身份骗取吴某某信任,后引诱吴某某在“盛世娱乐”博彩平台上投注,导致吴某某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96343元。

2、2019年9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身份骗取王某某信任,后引诱王某某在“盛世娱乐”博彩平台上投注,导致王某某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以虚构身份骗取陈某某信任,后引诱陈某某在“盛世娱乐”博彩平台上投注,导致陈某某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2381元。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参与期间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63724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期间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96343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期间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吴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吴某某对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莫某某家属代为退赔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陈某某对被告人莫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退赔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照片、资金流示意图、收条、谅解书等;证人覃某某、黄某某、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陆某某、钟某某、莫某某、秦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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