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成婆”,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满满”,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临湘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长安河体育局旁小区的住房内容留张某某、曾灿娟、陆某某吸食冰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张某某、曾灿娟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次
(2)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次。
(3)2019年12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张某某、陆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次。
2、2019年12月,被告人陆某某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长安国际花城22栋2单元903室的家中吸食冰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次。
(2)2019年12月11日、13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各1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判决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指认照片、尿检报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3.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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