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东风日产**4S店销售主管,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人员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经合谋,由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M3****小型汽车、顾某某驾驶韩某某(另案处理)的车牌号为苏MW****小型汽车,故意制造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取经营地在本市鼓楼区**大街**号**栋**层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400元。
2020年4月被害单位报案,民警在江苏省靖江市抓获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退赔证明、理赔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骗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联系方式:1516102****(陆某某)、1875268****(顾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无查扣财产;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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