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本市岳阳楼区**街道**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汉族,初中文化,超市理货员,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宴会厅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偷走宴席用各类白酒37瓶,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4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在各宴会厅内踩点,后趁无人注意之际,偷走6瓶五粮液(52度)白酒。其中2瓶白酒被扔、4瓶白酒被两人喝掉。经认定,6瓶被盗五粮液白酒价值为5400元。
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偷走2瓶水井坊臻酿八号(52度)白酒。后两人将酒销赃至**附近一烟酒回收店得赃款400元,每人分得200元。经认定,2瓶被盗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价值为700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偷走4瓶水井坊臻酿八号(52度)白酒。后两人将酒销赃至**附近一烟酒回收店得赃款800元,每人分得400元。经认定,4瓶被盗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价值为1400元。
4.2019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在各宴会厅内踩点未发现合适目标,遂离开酒店。
5.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偷走8瓶水井坊臻酿八号(52度)白酒和1瓶梦之蓝M3白酒。经认定,8瓶被盗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价值为2800元、1瓶梦之蓝M3白酒价值为550元。
6.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偷走7瓶水井坊臻酿八号(52度)白酒和1瓶五粮液(52度)白酒。经认定,7瓶被盗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价值为2450元、1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为900元。
7.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偷走7瓶水井坊井台(52度)白酒和1瓶梦之蓝M6白酒。经认定,7瓶被盗水井坊井台白酒价值为3500元、1瓶梦之蓝M6白酒价值为720元。
8.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后,两人在各宴会厅内踩点未发现合适目标,欲离开酒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扣押赃物白酒共计25瓶,其中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15瓶、水井坊井台白酒7瓶、梦之蓝M6白酒1瓶、梦之蓝M3白酒1瓶和五粮液白酒1瓶。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彭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同年10月30日,陆某某、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均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同年11月4日,陆某某、魏某某赔偿了**酒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所扣押的赃物白酒现已全部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进货单、领条、指认赃物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均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笔、第八笔犯罪过程中,陆某某、魏某某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陆某某、魏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陆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均被取保候审(陆某某联系电话:1376205****,魏某某联系电话:173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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