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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麻存良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麻存良,曾用名麻仔良,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号,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麻存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补充侦查,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于同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骑电动车窜至长安区雁引路西安市女子戒毒所工地,用携带的编织袋装了5袋扣件,共150套,后沿雁引路返回大府井村,将扣件藏在绿化带,次日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一男子,得赃款400元,用于生活开销。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50套十字型扣件,共价值615元整。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大个儿”(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再次窜至长安区雁引路西安市女子戒毒所工地,两人由东围墙缺口钻入工地,盗窃工地顶丝共50根,后两人逃离现场,经变卖陆某某分得赃款290元,用于生活开销。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0公分顶丝50个,共价值750元整。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麻存良驾驶三轮车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雁引路长安立交工地,被告人陆某某扒开铁皮围挡,将散落地上的钢筋装入携带的编织袋,麻存良负责在围挡外接应,共盗窃300斤麻花钢筋,后两人逃离现场,次日麻存良将所盗窃的麻花钢筋卖给三兆村马路旁收购废品的中年男子,获得赃款500元,陆某某分得赃款200元,麻存良分得赃款300元,赃款两人均用于生活开销。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50千克螺纹钢,共价值630元整。

4、2019年11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麻存良伙同“大个儿”驾驶三轮车窜至长安区神舟六路与航开路十字东北角十一科技工地实施盗窃,用携带的编织袋将放在空地上的扣件装进袋子内,后三人将装满的水泥袋搬运至工地铁门垃圾堆旁,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发现,被告人陆某某被现场抓获,麻存良及“大个儿”二人逃跑。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95套十字型扣件,共价值799.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麻存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麻存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麻存良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麻存良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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