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2000********,壮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乡**村**屯 **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二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万骏隆百货附近小店吃麻辣烫、喝啤酒。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淮南旅馆门口附近遇见被害者刘某某,由于双方酒后说话都比较冲动,遂产生矛盾。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吃完麻辣烫后去找被害人刘某某理论,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兴路41号东侧巷子内,由于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便用拳脚及拖鞋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之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二人在**家园生活超市内购买一把白把折叠水果刀(被告人黄某某付钱,由被告人陆某某随身携带)后来到安兴路41号旁巷子旁,当发现被害人刘某某还在附近路边休息后二人便躲在路边车后观察。被害人刘某某发现二人后,手持铁锹对被告人进行追赶,随后被告人陆某某用购买来的刀捅被害人刘某某腹部,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刀捅伤被害人刘某某背部。经鉴定被害者刘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水果刀一把、牛仔裤一条;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支付宝买刀交易记录、住院及手术记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提取两根棍子,擦拭子一份;8、视听资料:指认打架现场、藏匿作案工具和买刀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
7、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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