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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黄某某等4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2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0********,汉族,系兰州**有限公司负责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镇**村**村**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小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8********,汉族,系兰州**有限公司法人,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家属院**栋**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冯某甲、黄某某、冯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冯某乙等人成立咨询公司,以兰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11日兰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乙,孙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师某某、瞿某某、张某甲、谈某某、哈某某、唐某某(已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均为该公司员工,分别于2019年8月至11月入职。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陆某某通过被告人冯某甲联系到被告人孙某某,商议好购买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由冯某甲负责召集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冯某甲召集到李某某、韩某甲等20人;陆某某同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组织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并与孙某某对接;由孙某某所在的兰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孙某某、冯某乙安排师某某、瞿某某、张某甲、谈某某、哈某某、唐某某等人,通过网上下载APP的方式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给每个法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一至五套不等,并许诺给每人相应提成。其中哈某某、唐某某主要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孙某某、谈某某、师某某主要负责购买虚假的公司地址证明材料,冯某乙、瞿某某、师某某、谈某某、张某甲均负责开通对公账户。孙某某等人给李某某、韩某甲等20人共注册61家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开通56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孙某某将56套开通对公账户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邮寄到陆某某指定的地点,陆某某又将所有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搜查证、提取笔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电子物证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开户资料信息、兰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证据、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建行开立对公账户情况说明及文件、工资表、公司注册地址房屋租赁证明、企业注册资料、房屋租赁合同;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何某某张某甲、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郁某某、魏某某、苗某某、张某乙、郁某某、朱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惠某某、徐某甲、张某戊、贾某某、陶某某、孙某某、高海峰、牟某某、徐某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壬、宋某某、张某癸、任某某、高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冯某甲、黄某某、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报告 (兰)公(司)鉴(电)字[2020]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3号、55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2号、63号、 64号、65号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冯某甲、黄某某、冯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冯某甲、黄某某、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冯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冯某甲、黄某某、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陆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对孙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对冯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000元;对冯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冯某乙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换押证5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告知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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