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4********,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到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梁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覃某某因存在矛盾,双方约定在武鸣区**镇**村**屯**高速路口收费站旁天然气加气站见面。梁某甲的男朋友邓某某(另案处理)知道后,纠集陆某乙、陆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陆某甲、黄某某与梁某甲一起去到上述地点。在加气站内,陆某甲、黄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覃某某、梁某乙进行殴打,并对覃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后陆某甲、黄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将覃某某、梁某乙强行带至武鸣区**镇**淀粉厂附近一果园内,并在在果园内继续对覃某某、梁某乙进行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覃某某的轿车损失为人民币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梁某甲、陆某乙、陆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覃某某、梁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陆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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