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田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田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甲,曾用名班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田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田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田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田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某在其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街**社**楼后排出租房开设的桌球室内,与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等人密谋在桌球室内开场赌博吸引群众聚赌,从中收取好处费牟利,同时雇请被告人蒙某甲到帮其开设的赌场看场放风。陆某某、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等人在该桌球室内的麻将桌上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开场赌博吸引周边群众聚赌共计十余日,每局收取10元-100元不等的好处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2020年3月25日,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民警在该桌球室处置赌博违法行为,当场抓获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蒙某甲等人。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等人平分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余元,每人获利约5000余元;被告人蒙某甲负责赌场看场放风,非法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王某某、黄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伙同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回所得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班某甲、韦某某、黄某丙、蒙某甲现羁押在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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