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街道**社区**号,住该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钦州市监察委留置,2019年4月28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同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将该案交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总经理黄某甲将**泉水工业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泉水工程)内定给陆某某的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陆某某在与黄某甲商量过程中发现该工程项目造价约900万元,超出了走邀标程序的200万元,为了顺利地获得此项目的施工权,经业务方同意,陆某某授意吴某甲实际控制的广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浦北**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整个工程拆分为几个标段,每个工程段造价不超过200万元,这样使工程符合邀请投标处理的规定。同时,陆某某要求吴某甲、吴某某做好该工程的涉及、预算和招投标代理工作。经过陆某某与**开投公司副总经理宁某某、吴某甲三人商量,将该工程拆分五个标段,分别是鑫鑫木业至通利木业路段管网工程、江口大桥到海豚木业路段管网工程、沿江路主管工程、东强木业至百盛木业路段官网工程、海产品加工至沿江路路段管网工程。然后陆某某安排**公司员工黄某某与**分公司方面对接邀标相关手续,并指示黄某某列出一份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单给陆某某,由陆某某指定的三家建设单位(其中一家是陆某某的**公司)去参与围标。陆某某通过吴某甲、吴某某作出的预算控制价,确定各个公司的招投标价通报给相应的围标公司,围标公司根据陆某某方面提供的报价,制作投标书参加投标。通过运作,最终使五个工程段有四个工程段直接中标的建设单位为陆某某的**公司,其中一个工程段的中标单位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实际施工单位仍然是**公司。通过陆某某、吴某甲、吴某某等人的操作,泉水工程的施工全部为陆某某的**公司,整个工程造价共822151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琼钦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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